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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释义
    数罪并罚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不同情形,采用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来确定数个罪的最终执行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情况下,适用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方法来确定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法律分析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为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第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限间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即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数罪并罚的规则是什么
    一个人犯数罪应如何确定刑罚处罚,即如何将数个罪的宣告刑合并为一个最终的执行刑问题,其前提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应当以数罪论而非一罪论处的情形。而数罪中每个罪行都有自己的宣告刑。鉴于我国刑法中主刑、附加刑各刑种的内容各不同,不能进行简单的相加并科,所以就根据不同刑罚之间的关系而有不同的并罚规则。同时,数罪并罚时并非都是在判决时两罪都已经确定的情形,还有不少是某罪(统称“本罪”)被判决时,尚未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行,而是在本罪刑罚执行期间才发现以前所实施的漏罪,或者又犯有新罪行,而此种情形下并罚又有自己的规则。数罪并罚原则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为:
    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
    并科原则适用于判处附加刑的情形,包括附加刑与附加刑之间(全部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除外)的并罚情形与附加刑与主刑的并罚情形。
    结语
    根据上述规则处理数罪的并罚,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并罚方法。根据《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可以采用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方法。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之前实施但未被判决的犯罪,应先将其并罚,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确定还需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期间犯下的罪行,应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将余刑与新罪一起并罚,得出此时仍需执行的刑罚或刑期。根据不同的刑罚关系,数罪并罚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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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