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一、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会不会产生老赖? 不一定。只有当败诉一方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对方申请民事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才有可能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法院还有可能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则不会被列为老赖。 二、参加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