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如下: 1、约定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法定期限:未有约定的适用如下期限:预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损失可以确定的,据实计算; 2、无约定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超过一年,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所以,当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武器请求立即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