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