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怎样交税 |
释义 |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合伙协议修正案》,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本人签署“此件与原件一致”并本人签字)、《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出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出资确认书》。 10.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机构投资者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并提交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签字页若采取分页签署的形式,请按照文件中《签字页格式》签署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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