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以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可以退钱: 一、在所居住的市、县活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没有离开; 二、变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后,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执行机关;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未干扰证人作证; 五、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