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程序具体如下:(一)已经有遗嘱的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二)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