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处理流程 |
释义 | (一)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一、交通事故定损双方到场吗 定损时如果定三者车辆的损失,双方都到场;如果是标的车辆定损,那么被保险人在场就可以了。定损需经过以下流程: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定损时间限制 有具体的规定,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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