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