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成立要具备什么要件 |
释义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 一、不当得利的诉讼费是多少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不当得利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三)所以,应当满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当事人(此处应是指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并且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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