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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补给员工社保每月多少钱
释义
    一、公司每月为员工社保交多少钱
    【法律意见】社保不止是工伤保险,还包括一下内容。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一、五险一金每月保费如何计算,社保每月交多少钱如何计算
    五险一金每月保费如何计算?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五险”是员工入职后,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而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则包括社保跟公积金两个部分,公积金也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那么,员工个人养老、医疗,失业和公积金这四个保险项目每月的保费如何计算?社保每月交多少钱如何计算?员工每月该缴多少社保费用,由社保月缴费基数决定,以重庆市为例,重庆社保月缴费基数则由重庆市社平工资决定。在2013年度社平工资出台之前,重庆市暂用2012年度社平工资来计算重庆市社保月缴费基数。重庆市2012年度社平工资为45392元,除以12得到重庆市社保月缴费基数约为3783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40%至600%之间的,企业按实际工资额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重庆市社保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783×600%=22698元,下限为3783×40%=1513元。如果以社保月缴费基数下限1513元作为缴费基数,那么,养老保险个人费用为缴费基数的8%,即缴纳1513×8%=121.04元;医疗保险费用为缴费基数的2%,即缴1513×2%=30.26元;失业保险费用为缴费基数的1%,即缴1513×1%=15.13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纳,所以前3项保险费用相加得到168.43元,也就是员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二、农村户口买社保每月交多少钱
    农村户口个人社保每月要缴的费用:如果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一、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二、流动工作人员,在每一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未够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满20年,则按其户藉所在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标准。
    三、劳务公司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崔文飞一直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2004年12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在未与崔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前的企业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同时依据劳务人员的实际人数由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费用。崔文飞在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
    2005年1月29日,崔文飞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2月28日,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就崔文飞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月14日,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同意认定崔文飞为因工负伤,用工单位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6月22日,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8月,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变更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区烟草经营部,该经营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崔文飞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住院治疗状态,现仍在滨州市中医医院治疗。崔文飞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在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又垫付的结算医疗费用为118768.20元;已预交的医疗费用为15000元。
    2005年10月18日向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1、请求责令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和被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治疗费150000元,并派员给申诉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5000元;
    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做出滨劳仲裁字[2005]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医疗费33813.89元;
    2、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文飞的实际用工单位就是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崔文飞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本案第三人即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崔文飞垫付的医疗费152582.09元;二、第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被告崔文飞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45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崔文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对被上诉人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有违法律程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文飞自2000年9月一直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虽然2005年1月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崔文飞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崔文飞与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实质的派遣关系,并且崔文飞的工伤发生在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工作时,因此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崔文飞的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崔文飞在多家医院治疗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崔文飞的伤情严重,到多家医院治疗是必要的,并且上诉人并没有对治疗费用提出具体的异议,因此应当认定。崔文飞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关于肇事方的赔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否查清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应当查清肇事方的赔付问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一并判决处理是否有违法律程序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中的第2项已经裁决第一被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实质上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在仲裁中已经作了处理,因此不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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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5: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