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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生育津贴材料
释义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学材料。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拿到
    一、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二、上海社保个人信息调整需要的资料
    1、证件材料。调整证件号码或姓名的,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台港澳居民需携带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或通行证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需携带护照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2、审批材料。调整其他关键信息的,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需携带身份认定表及补助审批表;
    (2)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的人员,需携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及退休前最后一次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审批材料复印件(其中涉及非领导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职务职级升降、职务职级并行调整的人员,另需携带相应的工资审批、职务任免(或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审批材料复印件);
    (3)调整养老金补贴的人员,需携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申领表及相应的高级专家、教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军队服务津贴审批、特教审批、警衔变动审批材料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三、临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由受理人进行初审。受理人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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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