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