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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
释义
    法律分析: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调解的类型: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群众调解,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不同于和解。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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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