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90后物业经理先后强奸两名女员工,强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8月12日,从该案起诉书中获悉,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92年,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张某某在浦东新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层女员工寝室内,趁被害人申某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申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张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申某某等多人在公司内张某某暂住处的一层客厅内吃饭时,趁申某某醉酒先行回二层女员工寝室内休息之机,张某某借故离开并至申某某的寝室内,趁申某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申某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22时许,张某某在与被害人孙某某独处时,趁孙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在张某某的二层卧室内,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为掩盖罪行,张某某将孙某某送至二层女员工寝室。 2020年12月11日,张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二名妇女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9日,该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主要特征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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