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法的特征都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分立为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并进而形成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行政程序法学学科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 (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 (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必须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去考虑; (3)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 (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不能违背共同的道德。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含义应当注意: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处罚实施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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