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
释义 |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确定,数量较大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包括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数量采伐、林木权属争议中擅自砍伐等。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滥伐林木罪需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一、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滥伐林木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是需要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的,特别是对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及数量巨大的认定上,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的规定,以及当地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结语 滥伐林木罪的刑罚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根据《刑法》第345条和《森林法》第39条,滥伐林木罪的刑罚根据滥伐数量的大小而定。数量较大的滥伐林木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具体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事实后果和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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