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缺陷的法律关系中,在有缺陷的法律关系之外,任何不知道法律关系有缺陷的人都会对有缺陷的法律关系造成损害。第三人的损害行为不是故意的。一般的理解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违反第三方的约定将其视为参与的合法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非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方后,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动产所有权。 一、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一)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二)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 (三)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之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 (四)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五)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 注:1、无记名有价证券,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继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 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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