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吗 |
释义 | 善意第三人是这个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有: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二)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三)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四)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一、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产吗? 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产和房产证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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