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取强要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一般包括殴打他人、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界限包括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等情况。在实践中,对于非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中怎样才算强拿硬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其中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怎样界限正当防卫 从总的来讲,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就是非正当防卫的行为。而怎样具体划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界限,并正确认定和处理非正当防卫行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许多认识问题与实际问题,值得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和探讨。非正当防卫行为,主在有防御行为、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防卫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逆防卫、无限防卫等等。下面将对相关行为进行阐述。 (一)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二)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 (三)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四)相互斗殴 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指的是犯罪人通过强制性的措施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行为有随意进行殴打他人或者因为在公众场合闹事导致公众秩序混乱的。对于犯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指的是犯罪人使用强制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追逐辱骂、强拿硬要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认识问题,如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防卫挑拨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当防卫。对于犯罪行为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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