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可以。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租公租房是违法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样承担违法责任。转租公租房这行为在保障房管理中是违法行为最为恶劣得一种,破坏了住房救济制度,毁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