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下: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 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综上所述,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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