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丢失可以办理离婚吗 |
释义 | 户口本丢了也是可以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到户口登记机关补办户口本,之后再带着补办的户口本以及其他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只要有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可以。 如果户口本丢失,双方想要办理离婚的,具体方法如下: 1、申请补办户口本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2、到户籍部门开户籍证明 一般是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本人可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开好了户籍证明之后就可以拿着户籍证明、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就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了。双方就相关的共同财产分割依旧其他问题达成协议后就可以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相关的离婚办理。 一、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他的婚姻登记不在办理,他的离婚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化,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之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适用于离婚行为。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配偶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这对夫妇确实是自愿离婚的。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愿意、真实和一致地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视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同意离婚。或者通过不符合这一要求的精神讹诈手段。 4.双方必须就儿童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妥善处理儿童问题,是指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离婚后所有涉及儿童(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问题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所谓妥善处理财产问题,是指在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和处理,并对离婚后生活困难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援助安排。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要负责任,同时要妥善安排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二、《民法典》婚姻登记新流程 第一步:申请。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请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提出离婚申请。民政部要求,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记住是书面协议而非口头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 民政部门受理离婚申请后,当事人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对现有存续婚姻的一种保护。 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四步:登记离婚。 若是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双方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走到这一步一般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直拖着不去办离婚,当超过三十日双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离婚证,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种是虽然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并没有一直拖着不办,而是双方实在过不下去了,从婚姻冷静期怎么也走不出来,决定还是离婚。 即使双方达到了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仍然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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