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 退伍军人参加失业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所在单位或本人要持团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后,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41条第3款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