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已执行完主刑的罪犯再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可实行数罪并罚;若前罪未执行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执行日起暂停计算,待主刑执行完或假释后继续计算;若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则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实行并罚。 法律分析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已执行完主刑,又犯新罪且该新罪无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前罪尚未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该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则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结语 如果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且新罪无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前罪尚未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该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则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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