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