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一方过世财产如何继承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父母一方过世财产如何继承 1、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继承的方式:若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后进行法定基层,且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分割遗产时一般要均等。 2、继承就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人去世之后的财产可以给被继承人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没有的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诉讼时效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父母双方均去世,其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一方去世,其子女以及未去世的配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各位继承人都没有继承,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有状态。如果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其继承的遗产受到侵犯,则自继承人产生争议之日起二年应当起诉。 三、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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