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失去父母对监护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拒不承担监护责任义务,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其中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另一方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必须指定监护人来保障其健康成长和受到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法律规定也必须指定监护人,而被指定的监护人需要好好保护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人责任和义务,否则有可能丧失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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