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释义 |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 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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