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于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性的相关信息 |
释义 | 1、时效非常重要,首先解决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上班期间知道权利被侵害可以等到离职后再告企业,但不要超过一年。“二年前”如果是离职已经过了2年,则不能告了。) 2、法律没有区分值班和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即为加班,不管以什么名目。 3、“睡班”在工作岗位睡觉,——“晚上8小时值班(企业)允许睡觉”应视为加班(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 4、据你的所述,你们公司实施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该制度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没有审批,则以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办法计算加班工资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2)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关于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1)只要你一直在一个单位工作,你的工龄就是持续的;2)你的待遇应于同岗位的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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