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认可? |
释义 | 在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方承担的原则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然而,在八种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被倒置,即由侵权人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承担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但是在法律规定的八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责任。 拓展延伸 被告是否愿意承担举证责任?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据责任分配上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愿意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据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我对案件的分析,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然而,被告是否认可这一要求尚不清楚。如果被告不愿意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法庭可能需要考虑证据责任的分配方式,以确保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可能会权衡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决定如何分配证据责任。这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该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结语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愿意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据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我对案件的分析,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然而,被告是否认可这一要求尚不清楚。如果被告不愿意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法庭可能需要考虑证据责任的分配方式,以确保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可能会权衡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决定如何分配证据责任。这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该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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