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定程序 |
释义 | 一、申请行政许可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行政许可撤回的条件是: (1)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2)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溯及力不同,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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