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工伤认定结果申请复查;工伤认定结果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将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工伤待遇期工资和限定期内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支付工伤赔偿金:1、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关系未建立;2、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认为不予认定为工伤;3、劳动者超过保险期限后首次申报工伤;4、劳动者故意自残、自毁;5、发生工伤后,劳动者逃医、不按要求治疗;6、劳动者拒不接受工伤鉴定或者不配合工伤鉴定;7、属于生活无保障和监护人义务负担范畴的会计师、律师、医生、教师等职业范畴外人员。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工伤认定结果申请复查。工伤认定结果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将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工伤待遇期工资和限定期内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时支付到位。”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有责任积极接受治疗,并按医疗机构、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康复训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