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伤残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车祸伤残的鉴定时间如下: 1、一般是车祸导致的伤残及与之确有关联的后遗症治疗终结之日; 2、如果受害人无法判断或者不知道具体治愈时间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咨询。 一、司法鉴定轻微伤怎么定 司法鉴定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未达到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具体标准如下: 1、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以上。 2、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 阴囊、阴茎挫伤; (9)脊柱韧带损伤; (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3、四肢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手、足骨骨折; (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4、其他损伤: (1)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以上;烫伤达真皮层。 (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二、出租车撞人了怎么赔偿 出租车撞了人赔偿方法具体如下: 1、出租车事故赔偿规定与其他车辆的事故没有区别,在车辆碰撞发生后,根据运输部门的责任进行划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事宜; 2、如果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受害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抢救费、鉴定费等。 一、车祸处理的流程具体如下: 1、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 2、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处理车祸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携带好驾驶证;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4、商业保险; 5、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 三、筋断后能评伤残鉴定吗 筋断了接好了是否能评定伤残等级,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一般根据事故的性质来决定鉴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也需要根据员工伤情是否恢复来确定。一般是需要在员工康复之后才能进行鉴定,如果是工伤鉴定的话,只要医疗终结之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等,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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