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行二手房买卖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公证书长期有效,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一、二手房买卖公证程序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 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 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 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 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