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告”指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告”指参加诉讼活动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以下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追索工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4、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