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
释义 |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目前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应由运营商负责找回,个人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处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诈骗属于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案立案标准一致,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不按照合法财产给予保护,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盗的情况,应当由动营商负责找回。对于因盗窃他人,电邮箱等私人财户造成其有关信息丢失或发生经济损失的,可另行按民事损害赔偿处理。 拓展延伸 南京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及刑罚幅度 南京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及刑罚幅度是指在南京地区,对于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定罪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幅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地区对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伪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涉及的数额较大,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刑罚幅度则根据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具体的刑罚幅度。 结语 网络诈骗属于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则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诈骗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法律规定,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盗窃他人网络财产应由运营商负责追回,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解决。南京地区对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也有具体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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