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和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3、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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