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乘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乘0.5%+520。最高限额5000元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和其他按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可能还要求提供一些单保,但不会收取费用。 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8、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0、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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