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告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告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强制执行等原因拍卖公司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拍卖成交后; 不得要求以拍卖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拍卖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