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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有哪些?
释义
    律师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条例》释义,只有对供应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关于罚款数额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各地方、部门听证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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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