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怎么构成的? |
释义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会包括: 1、主观上是过失; 2、主体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一、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按照国家规定的别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辅导班 没有经过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投诉辅导班。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补课的规定如下: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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