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释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怎样处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恶劣处三年到七年有期。以下为情节恶劣情况:
    1、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差。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上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为过失。
    三、对子女安全监护和教育内容
    监护人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如下:
    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5、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6、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7、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8、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9、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5: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