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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释义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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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