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
释义 | 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的行为将构成刑事责任,这一罪名的设立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关。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必须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说,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否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顾名思义是为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罪名。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从学前班到博士后,家长和学生大都是倾尽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自然会受到大家的重视,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舆论,刑法专门规定此罪也是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所在。 结语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针对教育设施发生重大事故而设立的罪名。我国一直重视教育,无论是家长还是学生都致力于追求教育的安全和发展。因此,对于校舍倒塌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社会舆论往往非常关注。刑法对此罪名的设立也有其历史和文化背景。明知教育设施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死亡、重伤或轻伤人数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将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案标准的设立有助于保障教育设施的安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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