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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哪次修改定的罪名
释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包括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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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