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 |
释义 | 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通过索赔抚养费和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追索以前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女方的行为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可以判令其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本问题就是杭州离婚律师平时所说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虽然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没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行为确实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同时也给无抚养义务的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小明与小红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小刚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亲生父亲,还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对于这样的案子,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要分析的是争议焦点是,作为受欺诈方的男方,可以通过哪些方面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受欺诈方享有索赔权。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抚养费。 从男方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形成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女方作为欺诈方且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判令其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合法。 结语 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保障自己权益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享有索赔权,男方可以追索以前支付的抚养费;二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女方的欺诈行为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法院可判令其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这些措施合情合理合法,能够保护男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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