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针对您的 行政处罚 程序法的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 法规 科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或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并将受理的案件初审后报所领导→安排指定各科室 立案 调查人员(2名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写立案报告、科室→根→据调查材料进行合议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所长审批→移交法规科,同时处罚(10000元以上)的案件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然后组织合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