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婆家的房子我有居住权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若婆家的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因此不享有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是通过书面合同设立的,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婆家的房子我有居住权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婆家的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的,就不享有居住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婆家房产的居住权存在特定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子女将成为婆家房产的合法继承人。然而,具体的继承权归属还需考虑个人情况、遗嘱等因素。因此,在婆家房产继承权问题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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