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
释义 |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各自有各自的职能,但没有具体的区别之分。工商局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事务,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功能。 法律分析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两者属于包含的关系,没有具体的区别之分,两者各自有各自的职能,都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局主要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事务。市场监管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职能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功能。 拓展延伸 工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作与协调机制 工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两个相关的行政机构,其合作与协调机制对于有效监管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至关重要。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他们会进行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企业经营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其次,他们会协调行动,共同开展执法行动,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此外,他们还会互相协助,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规范,提高监管水平。通过建立合作与协调机制,工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工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两个相关的行政机构,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他们通过信息共享、协调行动和互相协助等方式,有效监管市场经济,打击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建立,使得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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